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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燕与河南铭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知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291号
案件名称杨晓燕与河南铭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知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晓燕;河南铭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知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291号原告:杨晓燕,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永昌,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铭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瑞。

被告:西安知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杰。

原告杨晓燕诉被告河南铭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一公司)、西安知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邦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晓燕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11000元及利息2295.33(暂计算至2020年3月19日,世纪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2000元(依据合同第四条赔偿数额以收取甲方代理费双倍计算);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铭一公司通过业务员打电话联系推销业务,向原告推销其能帮助原告申请办理发明专利,原告听取业务员的推销后,决定向其购买发明专利。

2016年10月14日到其公司办理,被告铭一公司拿出其公司的格式合同,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其实质是发明专利的买卖合同。

合同第十条约定的项目名称为发明专利:一种交互式英语学习系统及办法是铭一公司提供的。

铭一公司以委托代理的方式掩盖买卖专利的真实意思。

现在过去四年之久,铭一公司通知原告专利申请被驳回。

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及合同第四条双方违约金计算方法,赔偿数额以收取甲方代理费双倍计算,计算违约金22000元。

因被告铭一公司注销,被告知邦公司是其唯一股东。

被告应依法退还原告11000元及赔偿违约金22000元。

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在原告起诉前,被告铭一公司已被注销,该民事主体已不存在,故杨晓燕以铭一公司作为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被告知邦公司住所地在西安市,不属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晓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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