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340号原告:陈宇,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佛山市波锶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坦东工业区东宁路7号一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邓某1。
被告:佛山市欧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邓某1。
被告:邓某1,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陈宇诉被告佛山市波锶敦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欧朋家具有限公司、邓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茶几(908)”】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陈宇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陈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宇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