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初122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凯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勤新村/div>法定代表人:华耀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震旦,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德朝,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震旦,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凯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曹震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2021年3月23日,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