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66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小芹,女,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小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闫小芹地址名址有误。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闫小芹的准确地址,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的规定,应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25元予以退还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