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247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秋瑜,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深,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福乐家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东路二段55、57、59号。
经营者:周芙蓉。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福乐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