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4590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新沙钢超市,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吹鼓路。
经营者:郑孟儿。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新沙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