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5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梅州市梅江区****网淘通讯店。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鸿都世纪广场商住楼47号店。
经营者:曾祥锦。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梅江区****网淘通讯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自愿签署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已了结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