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5447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超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马厂湖镇解放路与工业一路交界处八达加油站对面(门头为“继发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MA3Q2H2N4N。
经营者:齐某。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