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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台美度汽车饰品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68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台美度汽车饰品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天台美度汽车饰品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687号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航城大道福森工业园C栋40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美度汽车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光明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李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美度汽车饰品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同时其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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