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20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江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复兴区星光大道复古音乐吧,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丛台西路光华苑二期商业楼三、四层。
经营者:杨海申。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复兴区星光大道复古音乐吧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各自撤回起诉和反诉,不危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权,应该受到法律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