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10101号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古川路8号第一层至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谢苏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男,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铭品五金经营部(经营者:王栋栋),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8区8栋3号。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铭品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025879.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