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543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非燕,女,汉族,1986年3月24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非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楚堂达成和解,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