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5知民初1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号(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贤县丽媚尔化妆品商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地下一层4区4053号。
经营者:王丽。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集贤县丽媚尔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