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18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县刘成生活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街道办事处解放路西段。
经营者:王亚丽。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河县刘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