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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吉向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1010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吉向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吉向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1010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向军,男,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向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2020年6月1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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