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292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欢乐颂尚品超市,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与世纪大道交汇处富丽奥林园巴塞罗那村6-2栋1层18至20号。
个体经营者:陈志秀。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欢乐颂尚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