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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李泽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5知民初19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李泽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李泽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5知民初19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运营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泽林,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远(李泽林之子),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泽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7日、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被告李泽林(5月7日到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远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李泽林立即停止侵害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以生产、销售方式侵害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独占方式使用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下架、删除侵害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二、判令李泽林赔偿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因被侵权所遭受经济损失200000元;

三、判令李泽林赔偿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因维权而支付的公证费2000元、调查取证78元、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10000元;

四、判令李泽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FILA”(斐乐)是全球知名高端运动品牌。

创建至今有100多年历史。

2008年满景(IP)有限公司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FILA(斐乐)”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专用权。

后满景(IP)有限公司通过商标授权许可方式授权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独占方式使用“FILA(斐乐)”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以侵害“FILA(斐乐)”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经过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对第163333号“”注册商标的使用、宣传、运营,第163333号“”注册商标已经获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同,“FILA(斐乐)”品牌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163333号“”注册商标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美誉。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度向国家缴纳税费均上亿元,总计纳税额839986240.35元。

2019年8月,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发现李泽林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小鱼儿外贸童品”(掌柜名称159××××4711)店铺正在大量生产、销售侵害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第163333号“”注册商标的服装产品,并以公证证据保全的形式在该网店上购买了两件侵权产品(一件为“斐乐儿童夏季纯棉透气短袖T恤圆领半袖休闲童装男童女童大童小童”售价39元;

另一件为“2019新款斐乐儿童夏季纯棉刺绣透气短袖T恤圆领半袖休闲童装女童”售价39元)。

根据淘宝网统计两件商品案涉金额423501元(销售、库存件数×单价)。

李泽林的侵权行为十分严重、性质十分恶劣。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认为,李泽林的行为侵害了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泽林辩称,其未在淘宝网上开设“小鱼儿外贸童品”店铺,也未销售过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指控的商品,更没有收取过销售款项。

其一直在中山市横栏镇五金厂上班。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指控,完全有可能是因为其身份证、电话、银行卡信息被他人盗用所致。

请求驳回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第163333号“”《商标注册证》;

2.《核准续展注册证》(2010年5月31日);

3.《核准商标转让证明》(2008年3月7日);

4.《核准续展注册证明》(2012年11月14日);

5.《商标授权许可证书》及相关公证、认证文件。

证据1-5拟证明是满景(IP)有限公司从2008年起授权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独占许可方式使用第163333号“”注册商标,明确授权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被许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诉讼等法律行动。

6.《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第163332号“图形”及第163333号“”商标案件请示的批复》,拟证明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7.斐乐体育有限公司2016年-2018年度纳税证明,拟证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3年间向国家缴纳的税金超过8亿元,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8.(2019)粤广南粤第21068、21069号《公证书》及封存产品实物(1件白色的童装短袖、1件粉色童装短袖、1件白色的童装长袖),拟证明第21068号公证书保全了李泽林在淘宝网上开设“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掌柜名称159××××4711)销售案涉侵权产品的行为;

第21069号公证书保全了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对李泽林销售的案涉侵权产品购买收货的过程及案涉侵权产品发货记录、实物产品上的信息、侵害第163333号“”商标的具体情况;

9.公证费《发票》,拟证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了相应的公证费用;

10.淘宝网的《查询回复》,拟证明掌柜名称159××××4711的经营者信息为李泽林、身份证号码5105241963××××××××、手机号133××××4554、地址四川省叙永县;

11.《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拟证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代理人冯燕云在“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上购买案涉产品支付货款的收款方是李泽林、账号13×××75;

12.中山市A011卡(胡如秋)涉嫌销售假冒“FILA”服装案《打击报告》,拟证明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线下销售侵害第163333号“”注册商标的产品实体店经营者为胡如秋,根据胡如秋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为5105241996××××××××,家庭住址为四川省叙永县,胡如秋与李泽林的家庭地址一致。

且“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的退货地址与胡如秋经营的实体店地址均是中山市。

李泽林质证认为,对1-11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意见,但李泽林并未在淘宝网上开设“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是他人冒用李泽林的名义开设并经营该网店。

李泽林对该网店的情况根本就不知晓。

对12组证据合法性、真实性认可,但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本案案涉产品发货地是中山市西区沙溪镇,并不是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所称的中山市。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所举12组证据,经李泽林质证对1-11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对第12组证据,李泽林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意见,但对关联性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因胡如秋与李泽林的家庭地址一致且“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的退货地址与胡如秋经营的实体店地址均是中山市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李泽林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李泽林的邮政银行和农商银行的储蓄卡,拟证明李泽林没有在淘宝网店上收取过资金,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没有进入该两张银行卡。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李泽林所称的邮政银行和农商银行的储蓄卡真实性无法确认,李泽林是否仅有两张银行卡也无法确定,仅凭两张银行卡无法证明李泽林就不是“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的经营者。

本院认为,李泽林仅提交邮政银行和农商银行的储蓄卡,并未提交相应的交易明细且李泽林是否还有其他银行卡,李泽林也未予以举证证明,故本院对李泽林单举证邮政银行和农商银行的储蓄卡本身作为证据不予确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泸州市公安局调取了胡如秋的户籍信息以及李泽林的家庭成员信息,经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和李泽林质证,双方对本院调取的前述证据均无意见,本院予以确认。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并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菲拉毛纺兄弟公司(意大利)(MAGLIFICIOBIELLESEFRATELLIFIAS.P.A)经申请于1982年10月15日获准注册第163333号“”商标,有效期自公元1982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经续展)。

2008年3月7日满景(IP)有限公司[FULLPROSPECT(IP)PTE.LTD.]通过受让获得该商标。

2008年满景(IP)有限公司通过商标授权许可方式授权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区域内以独占方式使用“”等系列商标,并有权以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自己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诉讼、仲裁、行政查处、提起商标异议、参与商标评审,以自己的名义或转委托他人委托适格的公证机关对某些证据以及证据保全过程进行公证。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采取前述行动所获利益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独立享有。

经过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对第163333号“”注册商标的使用、宣传、运营,第163333号“”注册商标已经获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同,“FILA”品牌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9年3月20日第163333号“”注册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确认给予驰名商标保护。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向国家纳税的总额达839926260.35元。

2019年8月8日,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燕云到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申请对淘宝网上的“小鱼儿外贸童品”网页及在该网店上购买“斐乐儿童夏季纯棉透气短袖T恤圆领半袖休闲童装男童女童大童小童”(短袖白色T恤)、“2019新款斐乐儿童夏季纯棉刺绣透气短袖T恤圆领半袖休闲童装女童”(短袖粉红色T恤)和“飞乐T恤2019秋季新款LOGO刺绣长袖衫男童女童小童中大童”(长袖白色T恤)各1件的过程进行公证证据保全。

“小鱼儿外贸童品”网页信息中,卖家信息显示:昵称称为159××××4711(和我联系)、真实姓名李**、联系电话13×××75、支付宝1***;

订单信息显示:订单编号570934977484354429、支付宝交易号2019080822001134080578885856、付款时间2019-08-0812:00:38。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购买“斐乐儿童夏季纯棉透气短袖T恤圆领半袖休闲童装”价格为39元/件,该商品T恤正面显示“”标识,显示该商品已售6486件、库存2328件;

“2019新款斐乐儿童夏季纯棉刺绣透气短袖T恤圆领半袖休闲童装”价格为39元/件,该商品T恤正面显示“”标识,显示该商品交易成功115笔、库存1215件;

“飞乐T恤2019秋季新款LOGO刺绣长袖衫”价格为59元/件,该商品T恤正面显示“FILA”标识,显示该商品交易成功8笔、库存1587件。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共计支付货款137元。

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对前述公证过程形成(2019)粤广南粤第21068号《公证书》。

2019年8月13日,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对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燕云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B栋蜜蜂箱收取快递编号“75166827143169”的包裹及包裹内物品开启的过程和物品进行公证证据保全。

根据冯燕云在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公证员钟某的监督下查询淘宝网上订单编号570934977484354429的物流查看信息显示运单号码为中通快递“75166827143169”、卖家昵称159××××4711、发货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东兴西路80号528422李先生13×××75。

包裹内产品为“斐乐儿童夏季纯棉透气短袖T恤圆领半袖休闲童装”(短袖白色T恤)1件、“2019新款斐乐儿童夏季纯棉刺绣透气短袖T恤圆领半袖休闲童装”(短袖粉红色T恤)1件、“飞乐T恤2019秋季新款LOGO刺绣长袖衫”(长袖白色T恤)1件。

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对前述公证过程形成(2019)粤广南粤第21069号《公证书》。

2019年8月15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胡如秋作出中市监工商古镇强[2019]00121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查扣了胡如秋经营的位于中山市A011卡的店铺内标有“”标识童装(短袖)22件、标有“FILA”标识童装(长袖)2件的商品。

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载明的胡如秋身份证号码为5105241996××××××××,家庭住址为四川省叙永县。

庭审中,李泽林认可159××××4711电话号码为其所有和使用。

本院调取胡如秋的户籍信息以及李泽林的家庭成员信息后,李泽林认可胡如秋是其女儿,但认为其多年来没有与胡如秋联系和往来,也没有开设“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和开设销售“FILA”标识童装的实体店。

另根据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提供的淘宝网“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2019年7月5日订单号516973569850492813(“斐乐儿童夏季纯棉透气短袖T恤圆领半袖休闲童装男童女童大童小童”白色T恤)的网页中的退货地址显示:商家159××××4711、退货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左手边第三家、余先生、188××××2038。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存在如下争议:一、李泽林是否在淘宝网上开设有“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该网店销售标注有“”标识的童装是否构成对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独占使用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要求李泽林停止侵害(包括停止以生产、销售方式侵害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下架、删除侵害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三、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是多少?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要求李泽林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12078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李泽林是否在淘宝网上开设有“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该网店销售标注有“”标识的童装是否构成对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独占使用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的问题。

因(2019)粤广南粤第21068、21069号《公证书》和淘宝网的《查询回复》《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显示的信息表明李泽林用其身份证在淘宝网上注册了“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该网店ID:159××××4711即是李泽林认可的电话号码),并用李泽林支付宝账户13×××75收取“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的销售货款,且“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上销售标注有“”标识的T恤童装,李泽林的女儿胡如秋也在位于中山市A011卡的店铺中也有销售,“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的退货地址也指向胡如秋经营店铺的地址。

故李泽林是淘宝网“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的经营者和受益人。

李泽林主张是他人盗用其身份证、电话、银行卡信息注册网店经营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销售标注有“”标识的童装是否构成对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独占使用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的问题。

因该网店网页显示的商品以及所售“斐乐儿童夏季纯棉透气短袖T恤圆领半袖休闲童装(短袖白色T恤)”1件、“2019新款斐乐儿童夏季纯棉刺绣透气短袖T恤圆领半袖休闲童装(短袖粉红色T恤)”1件均在T恤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有“”标识,该标识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独占使用第163333号“”注册商标标识完全一样,无视觉差别,且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也不认可授权或许可他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产生儿童T恤。

故“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销售标注有“”标识的儿童T恤属假冒产品,不但侵害了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独占使用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信誉、“”品牌的商誉,而且李泽林销售的假冒产品系童装没有质量保证,将会损害普通消费者权益,特别是会给儿童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危险,并且李泽林在本案中不能说明案涉假冒儿童T恤的来源。

根据李泽林的“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经营、销售多类别童装的情况看,李泽林应当对童装的类别、品牌和市场需求有一定的认识基础,其销售假冒“”品牌的儿童T恤具有明显故意。

该侵权行为比销售仿冒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更加恶劣,对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造成的伤害更明显、更直接,产生的威胁更大。

李泽林作为“小鱼儿外贸童品”网店的经营者和受益人,更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并未要求胡如秋承担责任,故本院对胡如秋是否侵权和担责不作评述。

关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要求李泽林停止侵害(包括停止以生产、销售方式侵害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下架、删除侵害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的问题。

前段本院已经对李泽林的侵权行为作了认定。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主张李泽林是案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举证予以证明,且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李泽林具有生产案涉产品的能力,故本院对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主张李泽林是案涉侵权产品生产者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四款“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第四条“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的规定,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作为第163333号“”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人,有权起诉并要求李泽林承担侵害该商标的侵权责任。

对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要求李泽林停止销售侵害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下架、删除侵害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是多少?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要求李泽林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12078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的规定。

因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李泽林的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或李泽林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虽有销售量和销售单价,但无法查明进货价格),且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也未许可在中国大陆地区除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人使用。

本院综合考虑第163333号“”注册商标商品的信誉、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声誉、“”品牌商品的价格、被控侵权商品的类型、销售价格、销售范围、销售数量、李泽林的侵权情节、李泽林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差旅、公证、律师等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李泽林赔偿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泽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独占使用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侵害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下架、删除侵害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淘宝网“小鱼儿外贸童品”店网页上的商品链接,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二、被告李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81.17元,由被告李泽林负担3136.70元,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1344.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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