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善行,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夕平,男,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诸城市。
上诉人李善行因与被上诉人范夕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的(2019)鲁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善行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原审法院依法向李善行邮寄送达了《交纳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
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李善行签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再次向李善行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李善行本人于2020年6月9日签收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善行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526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承办人)、魏磊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30日 涉案专利 “一种金属切割锯片”实用新型的权利人,专利号为ZL201520197779.0 关 键 词 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自动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李善行;
被上诉人:范夕平。
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李善行撤回上诉处理。
原判主文:驳回李善行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法律问题 当事人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观点 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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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