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307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乡经济开发区香香麻辣烫店,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新乡经济开发区青年路南段化肥厂对面。
经营者:张秋荣。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经济开发区香香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并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新乡经济开发区香香麻辣烫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