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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莱芜市鑫达裤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鑫达裤行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1038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莱芜市鑫达裤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鑫达裤行撤诉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莱芜市鑫达裤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038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

法定代表人:THOMASM.0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鑫达裤行,经营者付金胜,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加州城南1035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莱芜市鑫达裤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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