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03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授权代表人:托马斯M.宏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强,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历城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吴春相,经理。
被告:临沂市东帝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杨宝生,经理。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历城店、临沂市东帝兴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