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338号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梅,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采涤日用品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16号旭景琴园小区1号楼702室。
经营者:陈艳。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采涤日用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