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头马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高技街34号289号。
法定代表人:周富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雪燕,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翥,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赞文,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审被告:周富军,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杭州头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头马贸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赞文,原审被告周富军、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头马贸易公司上诉称:杭州头马贸易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基于两个同时存在的两个事实,并非像原审法院裁定书表述的只是基于杭州头马贸易公司与周富军住所地在杭州市,收货地在厦门市这个单一事实提出的。
本案另一个关键事实是京东公司虽然住所地在北京市,但其系电子商务平台,在本案当中李赞文并未提供任何可以证明其起诉前向该平台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而京东公司拒绝履行其平台责任的证据。
京东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李赞文仅是为了管辖利益才将京东公司作为被告起诉。
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李赞文未提交答辩意见。
周富军、京东公司均未作陈述。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作为被告之一的京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关于杭州头马贸易公司主张京东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以及李赞文并未提供任何关于起诉前向该平台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而京东公司拒绝履行其平台责任的证据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本案中,李赞文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其在杭州头马贸易公司在京东公司网站上开设的店铺内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起诉要求杭州头马贸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京东公司断开连接。
以上事实已经能够证明京东公司的住所地北京市构成可供确定本案管辖的被告住所地这一可争辩的事实。
综上,杭州头马贸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84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张宏伟、陈瑞子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郑 帅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8日 涉案专利 “一种磁力控制拉线开关的趣味台灯”实用新型专利(ZL201620559034.9)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管辖;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头马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赞文;
原审被告:周富军;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内容:驳回杭州头马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的管辖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