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87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进,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祺,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芒果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新陂新博巷6号2幢1梯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37X986M。
法定代表人:邓陈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芒果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林昭 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