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9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威威商行,,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垭口文化路南段路东注册号:410481608034698。
经营者:武小彦。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威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杜军伟审判员 程显博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法官助理赵夏珊书记员崔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