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05-906号原告:欣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南投县**********。
法定代表人:蔡启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美童儿童桌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工业区B区卢远成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欣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美童儿童桌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欣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欣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各案受理费2300元,本院各退回其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