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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何峰、姜钱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74号
案件名称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何峰、姜钱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何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4号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215号302。

法定代表人:杨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峰,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男,1997年4月8日出生,系何峰的儿子。

被告:姜钱富,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峰、姜钱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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