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95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立亮眼镜店,住所地濮阳市江汉路东段路北17号(立亮眼镜)。
经营者:陈振轩,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住河南省清丰县。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华龙区立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