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58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盛,男,汉族,1996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丰顺县******向阳。
身份证号码:441************01X。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自愿签署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回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