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724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依依鑫鑫鞋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马巷街114号。
经营者:陈坤。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依依鑫鑫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6月9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佳颖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