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2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健斌,男,汉族,1997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政和县。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健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