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611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昕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9-19号B293室。
法定代表人:黄英雄。
被告:泉州卓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可慕村东里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许恒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许恒盛,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可慕村东里北路23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昕派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卓璟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许恒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