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2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嘉山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新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广圣,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
上诉人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因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5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5民初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