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855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鸿亮电器数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强北路1026号康乐大厦1层1号1A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9M。
经营者:詹汉亮,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鸿亮电器数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