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5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5幢1-8室。
法定代表人:曾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和县稚真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巧云小区9幢1号。
经营者:徐逸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培彬,浙江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浙江炉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和县稚真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云和县稚真电子商务商行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0888元,均减半收取15444元,均由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