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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盛假冒注册商标林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4刑初49号
案件名称李昌盛假冒注册商标林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昌盛;林云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4刑初4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昌盛(又名“李冠坤”),男,1977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金坤五金电料经营部经营者、福建省金正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9月8日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7年5月29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逮捕,2019年2月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春雷、杨呷惠,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云(又名“林筱云”),女,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原厦门市佰嘉芯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福建瓷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骏、曹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昌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林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娟、检察官助理洪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昌盛及其辩护人李春雷、杨呷惠、被告人林云及其辩护人张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当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

2020年2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当日作出恢复审理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次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

2020年6月10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当日作出恢复审理决定。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被告人林云与被告人李昌盛通过微信结识后,林云欲从李昌盛处采购含有“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的电线,并邮寄一根电线样品给李昌盛。

2018年5月,李昌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将自己生产的印有“正大”电线品牌和型号字样洗掉后,通过滚轮在电线外皮上使用“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规格型号等字样,并制作含有“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的产品合格证后,将上述电线以91367.4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林云。

被告人林云明知从李昌盛处购买的电线为假冒“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的电线,仍销售给福建省厦门市沧浪区兴钟林安置房二期工程上,销售金额为91464元人民币。

2019年1月5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昌盛经营的金坤五金电料经营部仓库进行搜查,搜查到假冒上上牌电线1200米并予以扣押。

案发后,被告人林云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昌盛、林云赔偿了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损失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被告人李昌盛、林云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供货单、被扣电线图片、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欧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昌盛和林云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

4.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等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昌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昌盛、林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昌盛、林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昌盛、林云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没有异议,未提出任何辩解意见。

被告人李昌盛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李昌盛如实供述,自愿认罪;

2.文化程度不高,经济负担重,已经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3.已经自愿缴纳罚金,真诚悔过。

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对被告人李昌盛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云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林云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预缴罚金,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2.林云系初犯、偶犯,作案动机也是情势所逼,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林云判处与其行为相适应的刑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0年第300650号注册商标“上上及图”转让给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续展,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10月9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5类电线电缆。

2006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上上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4月,被告人林云与被告人李昌盛通过微信结识后,林云欲从李昌盛处采购上上牌电线,并邮寄一根电线样品给李昌盛。

2018年5月,李昌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将自己生产的印有“正大”电线品牌和型号字样洗掉后,通过滚轮在电线外皮上使用“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规格型号等字样,并制作含有“上上及图”商标的产品合格证后,将上述电线以91367.4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林云。

被告人林云明知从李昌盛处购买的电线为假冒“上上及图”商标的电线,仍销售给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兴钟林安置房二期工程上使用,销售金额为91464元人民币。

2018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自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兴钟林安置房二期工程项目部水电班组采购员欧某处调取到被告人林云送至工地的ZB-BV型号电线绿色包装300米、红色包装200米、黄色包装300米、型号ZCN-BV绿色包装200米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经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电线系假冒“上上及图”商标的电线。

2019年1月5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昌盛经营的金坤五金电料经营部仓库进行搜查,搜查到假冒“上上及图”商标的电线1200米并予以扣押。

另查明,被告人李昌盛、林云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昌盛、林云均赔偿了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损失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及案发、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2.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李昌盛、林云的身份信息以及李昌盛的前科情况。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表、金正大电线电缆公司章程,证明李昌盛提供上述材料给公安机关,证明其开设的龙岩市新罗区金坤五金电料经营部,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B4-2-35号店,是个人经营;

福建省金正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注册地同上,法定代表人李昌盛。

4.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证明2018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自欧某处调取到林云送至兴钟林安置房工地的ZB-BV型号电线绿色包装300米、红色包装200米、黄色包装300米、型号ZCN-BV绿色包装200米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2018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自欧某处调取到林云送货单复印件7张、销售单复印件1张,其中2018年5月31日编号CM-2018-05-31-01送货单、2018年7月7日凭证号码003342送货单、2018年7月7日凭证号码000200送货单、2018年7月9日凭证号码003343送货单所涉货款共计91464元。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证明第300650号注册商标“上上及图”的权利人是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上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核定使用商品等情况;

2006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上上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6.公安机关工作记录、从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以及电线照片、合格证照片以及实物,证明正品上上牌电线的商标、外观以及合格证情况。

7.林某2、林某1、李昌盛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5月16日、2018年5月30日杜某(林云的丈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76分别将27530.22元、63837.18元打至林某2中国农业银行卡62×××71,共计91367.4元,后林某2将上述款项打至林某1及李昌盛的银行卡。

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相关清单,证明福建瓷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厦门市佰嘉芯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均是林云经营的公司)的账户往来明细;

福建瓷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上诚上品电力有限公司(张某)有业务及资金往来。

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二份,证明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该公司从未授权、许可同意李昌盛及其经营的公司使用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

另外,李昌盛、林云已经向该公司赔偿损失,该公司对李昌盛、林云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照片以及发还清单,证明2019年1月5日14时30分至17时10分,公安机关对李昌盛经营的金坤五金电料经营部及仓库进行搜查,搜查到金立手机一部、收支明细、李冠坤名片、电脑主机、林筱云的销售资料、上上牌ZCN-BV2.5型号电线1200米等,对电脑内林筱云的销售情况进行提取,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后公安机关对手机予以发还。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欧某辨认,林云就是林筱云。

12.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对林云和李昌盛的聊天记录进行提取的情况以及林云、李昌盛就销售假冒上上电线的聊天情况。

13.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查扣电缆电线型号规格表、被扣电缆电线图片,证明经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公安机关提取的厦门市兴钟林安置房工地上的电线非其公司生产,系假冒“上上及图”商标的电线。

14.证人马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代表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至公安机关报案,发现厦门兴钟林安置房二期工程工地上有假冒其公司的电线,并现场拍照取证,现场发现的合格证、电线外皮与公司生产的不一样。

15.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是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质量检验部员工,其在2018年10月20日按照公司安排去厦门兴钟林安置房二期工程,发现有假冒其公司的电线,其中有6种型号的电线有问题,电线上面印制的规格、型号和标准编号与公司的电线不一致。

2018年11月17日其再次对兴钟林安置房二期工地的商业楼一层、二层和地下室等处的电线进行检查,发现是假冒上上品牌的电线,这些电线是在检查配电箱和电源箱发现的,在该项目部仓库的1000米电线是假冒上上品牌的。

16.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系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驻厦门电缆销售经理,2018年4月左右,其发现兴钟林安置房项目供应商报价中一家报上上电缆,价格比他还低;

7月下旬到工地看到上上品牌的电缆线,和公司核对后发现公司没有发往这个项目的电缆线,也没有此盘号,怀疑是伪造上上品牌的。

17.证人欧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8年3月项目部开始采购电缆电线。

后经老板陈培阳决定,从钟宝莲及林筱云处采购。

没有和林筱云签订采购合同,采购要求都是上上品牌的,林筱云送过来的也都是上上品牌的。

结合送货单可以确定林筱云的送货情况,货款是通过陈培阳的建行卡转到林明辉的个人卡上,已经结清。

2018年10月20日,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工程中使用的电线电缆进行检测,发现有疑似假冒上上牌电线,这部分电线是林筱云销售给项目部的,已经基本使用完了,剩余1000余米,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

林筱云送过来的电线外皮有黄、绿、红、蓝、白、黑、双色这几种颜色,外皮上印有规格、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字样,塑封上贴有合格证。

18.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是厦门兴钟林安置房二期工程上的水电安装工,该工地上用的疑似假冒上上品牌电线在小区商业楼的各个区域。

对照送货单其确定林筱云送过来的几批次上上品牌电线被用在商业楼公共部分、地下室等处,后来还有1000米在仓库中被公安机关扣押。

19.证人杜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卡号62×××76的银行卡是其妻子林云使用,卡也在林云手里,主要用于她业务上转账收款。

20.证人林某1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与丈夫李昌盛一起经营金坤五金电料经营部,办案人员从店铺柜台的黑色电脑的管家婆软件中,找到了与厦门-瓷茗林筱云的销售记录。

经营部没有销售过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品牌的电线,其经手的应该都是销售“正大”牌品牌电线。

卡号62×××14的银行卡基本是李昌盛在使用,用于生意上的往来。

21.证人林某2的证言笔录,证明卡号62×××7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18年5月16日收到杜某转账27530.22元、2018年5月30日收到杜某转账63837.18元,后按照李昌盛的要求转到李昌盛和林某1的卡上。

22.被告人李昌盛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把原先工厂生产的“正大”牌电线的标识洗掉,再用机器印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厂名、型号、规格等,再人工把线盘起来,贴上伪造的合格证,再塑封好,并将上述电线销售给林云。

其对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电线品牌、型号、金额等事实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及被告人林云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且其辨认出从厦门市海沧区兴钟林安置房项目工地上扣押的电线是自己生产的假冒上上品牌的电线。

23.被告人林云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从李昌盛处购买明知是假冒上上品牌的电线,并将上述电线销售给厦门兴钟林安置房小区二期项目部,其中2018年5月31日编号CM-2018-05-31-01送货单、2018年7月7日凭证号码003342送货单、2018年7月7日凭证号码000200送货单、2018年7月9日凭证号码003343送货单发送的货是其从李昌盛处采购,其供述的电线品牌、数量、金额等事实与上述证据以及被告人李昌盛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上上及图”核定使用商品为电线电缆,被告人李昌盛、林云制作、销售的电线使用了相同的“上上及图”商标。

被告人李昌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林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昌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林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李昌盛、林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昌盛、林云均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将综合被告人李昌盛、林云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量刑因素决定其应得刑罚。

鉴于被告人李昌盛、林云均认罪态度好、主动缴纳财产型罚金、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且社区矫正单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家人、村委会也愿意承担监管责任,故本院认为对于被告人李昌盛、林云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昌盛、林云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形,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查证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昌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林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

)三、被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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