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471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执行董事。
被告:太原市保陆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189号5幢B座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郭璐良,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保陆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630624375.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行为,销毁库存;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向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6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申请将原起诉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630624375.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行为,销毁库存;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向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
并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