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962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XX店,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XX街道XX园XX园XX号XX号XX。
经营者:陈织娜。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