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4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茹,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丽,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市环球壹号国际娱乐会所,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39号。
负责人:杨卫飞。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淮安市环球壹号国际娱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20年6月10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由139500元变更为5000元,并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原告实缴诉讼费3135元,应退诉讼费3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