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邯郸市丛台区瑞利祥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4知民初1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邯郸市丛台区瑞利祥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邯郸市丛台区瑞利祥贸易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知民初1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丛台区瑞利祥贸易商行,住所地XXX。

经营者:李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广,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邯郸市丛台区瑞利祥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被告邯郸市丛台区瑞利祥贸易商行经营者李明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合理费用:调查取证服务费、公证费、差旅费等2000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1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排他许可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原告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

原告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目前,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O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原告“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店中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芦荟胶,其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邯郸市丛台区瑞利祥贸易商行辩称,首先,原告起诉状没有加盖公章,不符合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本案属于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作为享有实体权利的原告,应该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办理起诉、诉讼授权委托。

但被告没有看到相关使领馆的认证材料。

本案中,原告虽然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但在起诉状上并未加盖公司公章,仅在特别授权代理人处加盖了代理律师的个人印章和个人签字。

至于原告向贵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是否盖有原告公司公章,请求贵院依法核实。

特别授权代理人并非本案当事人,仅是诉讼代理人,虽然有相关授权公证书,但该授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为无效授权,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仅有律师个人印章的行为不产生诉的法律效力,其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

其次,涉案产品,被告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用于家庭自用,仅剩余一盒被出售。

被告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

此外,涉外案件应该是一案一公证,一案一认证,根据被告收到证据,被告没有看到针对被告的相应的使领馆认证资料。

原告提交的相应的公证均为概括。

原告主体不符合起诉条件,也有其他的生效判决予以认定,希望法院核实原告针对被告起诉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明确的原告公司的盖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一:(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379号公证书,证明目的:原告的营业执照原件公证、翻译。

证据二:(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380号公证书,证明目的: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身份信息原件公证、翻译。

证据三:(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3746号公证书,证明目的: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公证、翻译。

证据四:(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432号公证书,证明目的:原告系“NATUREREPUBLIC”商标的权利人。

证据五:(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431号公证书,证明目的: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纳益其尔”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948138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

证据六:(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738号公证书,证明目的: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许可使用的权利性质为排他性授权许可使用,期限自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

证据七:(2019)津南开证经字第1173号《公证书》、(2019)津南开证经字第7828号《公证书》,证明目的:原告授权给杨伟华代表原告对中国大陆境内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并有权代为签署法律文书,有权转委托其他律师作为其合法代理人等。

证据八:(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383号公证书,证明目的:原告授权给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表原告对中国大陆境内的可能是“NATUREREPUBLIC”商标产品进行检查、鉴定、搜集证据。

证据九:(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5246号《公证书》,证据十:鉴别证明,证据九、十证明目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邯郸市丛台区瑞利祥贸易商行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二、三: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仅证明原告有主体资格,证明不了在本案中加盖了公章,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对证据四、五、六:真实性无异议,目的不认可,该证据原告想证明原告的10494197号注册商标和94813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仅仅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起诉对北京纳益其尔公司没有作为原告起诉,没有证明力,北京的纳益其尔没有起诉,没有关联性。

北京纳益其尔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对证据七、八:真实性无异议,关于证据七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七只是显示授权给杨伟华,或者是杨伟华有转委托权,但是该证据并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一案一公证、一案一认证。

该份公证书不显示原告代理人针对被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进行明确认定是一种授权行为,只是笼统的授权行为。

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符合起诉条件。

对证据九、十: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

被告并不是存在主观故意销售涉案产品,被告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涉案产品。

该产品显示正规的生产厂家等标识。

被告主观上无法区分是否区分、无法辨别。

证据十是北京纳益其尔的公司出具的,对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原告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在中国境内授权子公司进行商标产品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纳益其尔无权、无资质对上述授权鉴定。

被告邯郸市丛台区瑞利祥贸易商行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排他许可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毛某、胡剑锋随同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印杰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来到位于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的一家名为“五洲会全球购瑞利祥店”的商店,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李印杰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刷卡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LIC”的商品一盒,取得刷卡小票和机打购物小票各一张。

公证人员当场收存上述购买商品及取得的刷卡小票和机打购物小票,并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

在当天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商品及取得的刷卡小票和机打购物小票进行了拍照和封存。

上述被封存的购买商品及刷卡小票和机打购物小票交由李印杰保管。

上述购买过程由公证人员毛某和胡剑锋全程监督。

本院认为,被告在店中销售原告注册“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商标的芦荟胶,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

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本院结合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类型、情节、原告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丛台区瑞利祥贸易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邯郸市丛台区瑞利祥贸易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7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邯郸市丛台区瑞利祥贸易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