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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天津食品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食品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气象台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民初944号
案件名称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天津食品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食品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气象台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天津食品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食品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气象台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944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食品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409。

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徐蕾。

被告:天津食品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气象台路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6号。

主要负责人:冉泽慧。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食品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食品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气象台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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