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920号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忠诚副食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武汉市街道口珞珈山28号。
经营者:刘生忠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忠诚副食经营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