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6民初94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曼,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宝平熟食坊,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B24#商服楼(澳龙华联超市内)。
经营者:唐召慧,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龙凤区宝平熟食坊经营业主,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宝平熟食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宝平熟食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少收取50元(因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海陆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赵 楠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赵悦书记员郭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