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01号原告: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九封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椿树村。
法定代表人:刘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勇,贵州山一(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八益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宋显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勇,贵州山一(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九封原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八益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