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194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晓玲,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晓玲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