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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郑晓玲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3民初194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郑晓玲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郑晓玲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194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晓玲,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晓玲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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