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297号 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成双大道北段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红金床垫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高院村5组。
经营者:张兴志,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张兴志,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红金床垫厂、张兴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新都区红金床垫厂、张兴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