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民初110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阚家强,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阚家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