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91民初5761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起缘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南门十米路顶前小区第五栋14开间。
法定代表人:林思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镇,男,系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深圳罗格朗智能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世芬。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起缘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缘百货公司)、深圳罗格朗智能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罗格朗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被告起缘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思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2.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注销并变更含有“罗格朗”的企业名称;
3.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注销备案域名××;
4.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8万元人民币;
5.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86年注册“TCL”商标,并于1999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商标注册证第4246770号“TC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注册有效期为200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后又继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
二、法国罗格朗公司(LEGRANDFRANCE)创始于1860年,是专注于建筑电气电工及信息网络产品和系统的全球专业制造商,也是世界最大的低压电器生产商,其开关插座业务的全球市场份额高达18%,被誉为“全球电气第一品牌”。
通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罗格朗”和“legrand”已在世界包括中国范围内的开关插座和线缆管理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罗格朗”(legrand)品牌于2008年获得中国建设电气行业电工十大品牌、2011年获得中国电工十大驰名品牌等荣誉,深得行业与市场认可。
三、原告经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依法取得案涉商标的注册商标(第4246770号)许可使用权,且该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经法国罗格朗公司授权依法取得“罗格朗”(legrand)系列商标(第G778657号等)的许可使用权。
四、近期,原告发现被告起缘百货公司未经许可,在手机应用拼多多APP开设店铺(拼多多店铺名称:大洋专柜家具城),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为案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严重侵害原告方合法权益,应与被告起缘百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起缘百货公司辩称:1.品牌货源由淘宝直接发货邮寄,并不是其发货,应该由供货商淘宝来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明显无理,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院审查确认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一、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1.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包括:(1)第4246770号“TCL”注册商标注册人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标为第9类的“高低压开关板;
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
电开关;
电器接插件”等,有效期自200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后续展至2027年3月27日。
(2)第G778657号“legrand”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法国罗格朗公司(LEGRANDFRANCE),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插座;
扬声器插座;
电视插座;
双路和三路插座;
活动插座”等等,有效期自201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9日。
(3)第G775833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法国罗格朗公司(LEGRANDFRANCE),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双向和三相插座;
活动插座”等等,有效期自201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9日。
(4)第G700522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法国罗格朗公司(LEGRANDFRANCE),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插头与插座;
喇叭的插头与插座;
电视插头与插座;
摄像机插头与插座;
音响插头与插座;
电话插头与插座;
信息设备插头与插座;
呼叫和/或警报仪器的插头与插座;
电气和照明仪器的插头与插座;
光学插头与插座;
多点插座;
双插或三插座;
活动插座;
应急灯插座;
多样插座;
避雷器插座”等等,有效期自2018年5月22日至2028年5月22日。
2.1999年1月5日,TCL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的“TCL”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在其作出的《关于第11629915号“罗木各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关于第11629867号“罗木各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第700522号“罗格朗”商标于2012年10月19日前在第9类“微型开关;
遥控开关;
双控开关;
转换开关;
开关”等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已经成为《商标法》第十四条所指驰名商标。
3.原告成立于1997年12月23日,经营范围为:开发研究、设计、生产(包括委托加工)系列结构化综合布线,墙面布线、地面布线、接线柱布线、网络桥架等线缆管理系统,楼宇对讲系统,宽带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仪用接插件、电气开关、插座及相关配件,插头及转换器,工业连接器及组合装置,工业控制箱及配件,低压电气产品及附件,器具开关,电线、电缆及其套管,小时计数器、灯具、排气扇、卫浴电器、电动工具及配件,电量表、热量表及配件,智能探测控制系统,智能化家居产品,紧急照明、警报产品,护理呼叫系统,新风换气系统制造,以及与上述产品相关的模具生产和销售;
公司生产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业务。
4.2016年7月1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在开关、插座、换气扇、干手器、电吹风、暖浴宝(带换气功能和碳素或卤素管加热的浴室加热器)、低压电缆(300V/500V和450V/750V)和仅用于智能楼宇综合布线的数据连接器及线路板、接插板、跳线、数据电缆、数据配电箱和数据配电盒、纤维光缆解决方案相关产品上独家使用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TCL文字及图形商标,并委托原告以其自身名义处理在其生产销售的前述授权产品维权打假中涉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TCL文字、图形商标的相关事宜(包括起诉等),授权期限从2016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1日止。
2018年7月1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出具《商标授权委托书》,将其向原告的授权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5.2019年2月22日,法国罗格朗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法国罗格朗公司将其第G778657号、第G775833号、第G700522号等注册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在与被许可商标指定注册范围相同的商品上,许可使用期限为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上述商标的有效期及其有效续展期限(其中第G700522号“”注册商标所列有效期为2018年5月22日至2028年5月22日),许可使用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同时授权原告可以以自己名义根据中国商标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被许可商标的权利以抵制他人对被许可商标的侵权行为,上述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等。
6.经惠州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原告于2011年-2017年的广告费发生额分别为54340260.60元、54213183.79元、56858750.30元、50463712.58元、33432157.36元、40079574.69元、47349137.98元。
7.2009年6月,原告“TCL▏”品牌在第五届中国建筑电气行业发展论坛上荣获2008中国建筑电气行业电工十大品牌。
2011年6月,原告“?罗格朗”品牌在2010中国建筑电气行业发展论坛上荣获中国电工十大驰名品牌。
二、被控侵权事实8.被告起缘百货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3日,注册资本为5万元,经营范围为:化妆品、眼睛、预包装食品、手表、鞋服、箱包、家用电器、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销售;
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
美容美甲服务。
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8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器开关控制设备、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断路器、塑料件、电子元件、五金冲件、电线电缆、仪器仪表、其它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的设计、研发及销售;
经营电子商务;
国内贸易;
经营进出口业务。
9.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9年1月25日出具的(2019)豫郑黄证内民字第03122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1月23日使用经过清洁性检查后的手机下载拼多多APP,用微信登录拼多多APP,在店铺“大洋专柜家具城”下单购买了四款TCL插座和一款西门子插座,购买价格共计119元购买商品对应的名称中标明“[大洋]TCL”,商品页面注明品牌为“TCL”、“lgelangj”或“TCLILOERAED”,部分商品照片上显示商品上印有“TCL”字样。
2018年11月2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人员的陪同下收取了单号为3386970030766的申通快递包裹一件,包裹上显示发货人为“易多金贸易”,打开包裹后内有插座五个,插座上印有“”标识,其中一个插座外包装上印有“深圳罗格朗智能开关有限公司”,一个插座外包装上印有“深圳易罗格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因下单的西门子插座店家发错为TCL插座,经协商后店家退款6元。
2018年11月3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再次登录拼多多APP,显示下单购买的插座对应的物流单号为申通快递3386970030766,并显示已于2018年11月27日签收。
10.被告起缘百货公司确认拼多多APP中的被控侵权店铺“大洋专柜家具城”是其所经营,并主张被控侵权商品是由淘宝店家“易多金贸易”代发货。
11.经登录工商行政部门商事登记簿查询,未查询到“深圳易罗格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信息。
12.经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网站负责人为殷世芬,备案号为粤ICP备18084866号。
三、其他相关事实13.原告在本案受理前已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及案外人西安九州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4531、4532号],原告在该案中主张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生产并销售开关插座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被控侵权商品中印制的被控侵权标识与本案不同;
同时,原告还主张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在其名称中使用“罗格朗”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本院已于2020年6月1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停止使用含有“罗格朗”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罗格朗”字样;
并已判令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对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罗格朗”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为:1.两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如构成侵权,两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两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4246770号“TCL”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法国罗格朗公司是第G778657号“legrand”、第G775833号“”、第G70052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上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之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原告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插座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商品。
被控侵权插座上印有的被控侵权标识“”与第4246770号“TCL”、第G775833号“”、第G778657号“legrand”注册商标相比,被控侵权标识前半部分中“TCL”三个字母为大写并加粗,有意突出“TCL”;
后半部分与“”“legrand”相比,“G”的形态有意模仿注册商标中的“”,“logeradq”与“legrand”字母组成和发音亦近似;
同时考虑到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本院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第4246770号“TCL”、第G775833号“”、第G778657号“legrand”构成近似。
故被控侵权插座属于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侵权插座上标注了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的企业名称,虽然亦标有“深圳易罗格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但该主体并不存在,故本院认定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为侵权插座的生产者。
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第4246770号“TCL”、第G775833号“”、第G778657号“legrand”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对外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起缘百货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了侵权插座并在其网店页面中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TCL”“lgelangj”“TCLILOERAED”,亦侵犯了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起缘百货公司辩称侵权商品并非其发货,虽然寄件人显示为“易多金贸易”,但被告起缘百货公司系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亦认可“易多金贸易”系代其发货,被告起缘百货公司应认定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
关于争议焦点二,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原告庭审陈述,其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被告起缘百货公司在其店铺内将自身店铺字号“大洋”与TCL、LEGRAND标识捆绑宣传,引人误以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2.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将TCL、logeradq组合使用或单独使用,引人误以为其生产的产品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3.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罗格朗”字样;
4.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注册的域名“tcllogend.com”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主张的上述第1项、第2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本判决已认定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系专门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侵权行为,如商标法已予以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给予重合保护,故本院对原告上述主张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理。
原告主张的上述第3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已在本院在先受理的其他案件中予以主张并判决,本院在本案中不再予以重复处理。
原告主张的第4项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本案中,原告主张保护的“TCL”“legrand”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原告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
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注册的域名“tcllogend”与注册商标“TCL”“legrand”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对使用该域名并无正当理由;
同时,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注册商标的存在,却注册该域名,可见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本院已认定的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和在其字号中使用他人商标和字号的行为亦可进一步佐证其恶意。
因此,被告罗格朗公司注册域名“tcllogend.com”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三,如构成侵权,两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两被告行为依法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关于两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具有明显的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起缘百货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
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因此,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立即注销域名“tcllogend.com”,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因原告未举证证实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及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被告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根据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深圳罗格朗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被告起缘百货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罗格朗智能开关有限公司、被告莆田市城厢区起缘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4246770号“TCL”、第G778657号“legrand”、第G7758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罗格朗智能开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注销域名“tcllogend.com”;
三、被告深圳罗格朗智能开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四、被告莆田市城厢区起缘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五、驳回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罗格朗智能开关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被告莆田市城厢区起缘百货有限公司负担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