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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7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吴区刘方明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2627号
案件名称2627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吴区刘方明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新吴区刘方明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2627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0331G,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吴区刘方明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P87RA8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坊前万裕苑二区门面房173号-9-10。

经营者:刘方明,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霞(系刘方明配偶),女,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公司)与被告新吴区刘方明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联华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联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此款已由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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