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2678号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义正社区双善村16号。
法定代表人:王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王娇小吃部,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金源百货市场二楼J-2-A#商铺。
经营者:王娇。
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王娇小吃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